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株洲 > 百姓生活 > 正文

株洲市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6/4/17 13:03:15 浏览:58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市旅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

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定质量。

第四条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对每个旅

馆每年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评定,对旅馆安全防范等级实行动态升降,分级管理。

第五条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包括安全防范达标一级旅馆、安全防范达标二级旅馆、安全防范达标三级旅馆和安全防范不达标旅馆四个等级。

第六条株洲市公安局成立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的指导、监督以及评定工作。各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内容包括治安安全条件、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经营管理三个方面。

第八条治安安全条件评定标准:

(一)消防设施齐全,能正常使用和运行。

1、有消防安全标志,消防栓、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缓降器、救生绳等设施符合消防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运行正常,室内装修材料为非燃或难燃烧材料,地毯、窗帘、电源线路经过阻燃处理。所有设施、器材配置齐全,性能良好。

2、所有出入口、通道和楼梯间无障碍阻塞、随时畅通无阻;安全出入口处的门为平推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营业期间不上锁。

3、有旅馆结构、平面、设施图,紧急疏散示意图(标志)醒目。(二)旅客财物保管,贵重物品寄存设施齐全。

1、设置财物保管设施,旅客贵重财物保管室、保险箱等设施齐全。

2、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告示牌。

3、设置“住宿人员验证登记”告示牌。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和运行。

1、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旅客住宿登记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确保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实时上传。不能正常运行的,在故障出现后30分钟内联系工作人员。

2、配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或同性能产品。

(四)视频监控设备齐全,能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防范无死

角。

1、出入口、主要通道、营业厅、财物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2、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10天,并且图像清晰。

(五)安保人员配备合理、到位。

1、有专(兼)职保卫人员。大堂、停车场、闭路电视监控室、附属公共娱乐场所有保安人员值守,各楼层以及重点要害部位有保安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全体值班保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能在5分钟内赶到旅馆内的任何出事地点。

2、专(兼)职视频监控人员会操作使用系统。

(六)其它治安防范设施符合要求。

1、客房门设置安全防盗门锁。

2、二楼以下(含二楼)客房窗户安装窗锁或鱼网状防盗窗网(窗网上有供救生逃生用的活动小门,平时锁上,用时打开),门头窗有金属护网。

第九条从业人员管理评定标准:

(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从业人员佩证上岗、雇请从业人员申报注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2、如实登记从业人员经历及其它个人信息。

3、留存从业人员身份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前台登记员应当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1、旅馆经营者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前台登记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应当“有计划、有方案、有教材、有记录”,公安机关应当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2、前台登记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条规范经营管理评定标准: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1、建立、落实治安值班巡查、消防每日巡查、会客登记、治安安全岗位责任、治安防范教育宣传、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2、建立、落实“制止和报告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制度。

3、建立、落实通缉、通报、协查登记制度。

(二)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先验证后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旅客住宿登记情况电脑记录保存六个月以上。

3、规范使用旅馆信息系统,每日按要求操作“旅客信息上传”,及时输入上传数据。

4、旅客信息登记准确、齐全。

(三)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台帐。

1、对来访客人严格登记,会客登记簿登记详实。

2、严格执行贵重物品寄存登记制度、旅客贵重物品寄存登记簿登记齐全。

3、对旅客遗留物品设立登记簿,登记详实、齐全。

4、完善旅馆内部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安全检查记录详实、齐全。

5、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发现、处置消防隐患,消防检查记录详实、齐全。

第十一条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一)旅馆自评申报。首次申报:旅馆经营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表格提交辖区派出所。

(二)辖区派出所检查评审。对旅馆自查申报情况组织检查评审,首次评审于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并将评审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2月28日前评定旅馆等级,向旅馆颁发牌匾,并将有关评定旅馆等级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备案。

(四)市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抽查。对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旅馆等级评定结果定期抽查,凡发现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直接降至相应等级,并全市通报。

第十二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旅馆业的安全检查,民警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一)对安全防范达标一级旅馆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对安全防范达标二级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对安全防范达标三级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四次;

(四)对安全防范不达标旅馆应当每月检查不少于十二次。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对安全防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旅馆,公安机关应当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旅馆,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降至相应安全防范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等级标准:

安全防范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标准,总分为100分,项目评定采用递减分值原则,另设加扣分项目,加扣分项目列入总分中计算,最后总分值不得超出100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安全防范达标一级旅馆;达到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安全防范达标二级旅馆;达到65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安全防范达标三级旅馆;不足65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防范不达标旅馆。(安全防范等级评定计分办法附后)

第十六条对评出的安全防范达标一级旅馆授予“安全防范信得过单位”称号、安全防范达标二级旅馆授予“安全防范达标单位”称号、安全防范达标三级旅馆授予“安全防范基本合格单位”称号;对评出的安全防范不达标旅馆确定为“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

第十七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直接评为安全防范不达标旅馆:

㈠年内发生一起以上有影响重大刑事案件、省部级督办案件

或较大灾害事故的。

㈡容留、包庇、纵容、参与旅馆内的卖淫嫖娼、聚众赌博.

吸贩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发生了刑事、治安案件或责任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

恶劣影响的。

㈣未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业技防系统的。

㈤旅馆在安全防范工作或者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

㈥其它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评定单位应当将评定结果及时告知被评定旅馆。

第十九条旅馆对被评出的等级有异议,可于被告知日起三个工作日向株洲市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株洲市公安局对评出的安全防范等级单位向全市旅馆行业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旅馆对等级评定工作应积极配合执行,对拒绝、阻挠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株洲市公安局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评定的旅馆等级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结果纳入单位政绩考核。同时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旅馆业安全防范等级评定办法》相关参考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管理办法、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手术安全及风险防范、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范、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