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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又盗功德箱三个“摸金校尉”在株洲县“栽了跟头”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长沙新闻门户

发布日期:2019/4/17 23:26:18 浏览:591

来源时间为:2018-08-14

原标题:盗墓又盗功德箱三个“摸金校尉”在株洲县“栽了跟头”

三人结伙挖掘他人坟墓盗取财物,盗完墓又窜至附近的寺庙内偷走功德箱。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2016年3月,文某、丁某、李某骑摩托车携带钢锯、铲子、洋镐等作案工具,窜至株洲县朱亭镇龙形村长源组山上,挖掘刘某的坟墓,并在墓内盗得袁大头银元一枚、金坠子一个。三人盗窃完之后,又窜至附近的长源寺内,将寺内的功德箱偷出,并将功德箱内210元现金盗走后平分。后经株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得的黄金吊坠价值为1650元,袁大头银元价值为600元。

早在2015年12月,文某就伙同他人窜至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谭老屋组,将谭某家刚刚下葬的新坟盗挖,但未盗得棺材内的财物。衡阳公安在衡南案的现场提取到踩踏痕迹1个和烟蒂3个,并根据遗留的烟蒂提取DNA进行比对,将目标锁定了文某,这也为株洲县案的侦破提供了极大线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丁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文某、丁某、李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文某、丁某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并导致其他财物不同程度损毁,性质恶劣,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丁某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盗窃犯罪前科,不思悔改,社会危险性较大。

据此,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丁某、李某犯盗窃罪,判处7-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3000元。(株洲新闻网通讯员谢燕记者阳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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