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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

发布日期:2020/9/20 7:57:10 浏览:1153

来源时间为:2020-09-16

1

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地区的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罗隆平

28681563

2

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罗隆平

28681563

3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1、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2、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每成功介绍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罗隆平

28681563

4

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奖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较多、稳岗效果较好、就业扶贫工作成效明显的就业扶贫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将从中认定60家左右,作为“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罗隆平

28681563

5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等6个人才配套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株人才发〔2018〕3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苏芳

28681564

6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2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且初次创办企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

《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27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7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8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苏芳

28681564

9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苏芳

28681564

10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苏芳

28681564

11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 300BP下降为LPR 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 200BP下降为LPR 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 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 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苏芳

28681564

12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2人)的按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类型创业主体吸纳8人以上(含8人)的按2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关于做好2020年度株洲市返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发〔2020〕19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13

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2019〕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袁媛

28681566

14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招用员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明电〔2020〕7号)、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湖南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4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袁媛

28681566

15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袁媛

28681566

16

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注册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0年3月31日前,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重大工程提供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服务,且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3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人社[2020]1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袁媛

28681566

17

对春节期间复工的,涉及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招工稳岗补助。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人社[2020]1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袁媛

28681566

18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42号)

职业能力建设科

万怡28681532

19

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培养目标等级对企业给予补贴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

职业能力建设科

万怡28681532

2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3-12月。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株政发[2019]1号)。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人社[2020]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廖光宇28681331

21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分类认定的类别,全职引进的发放安家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柔性引进的发放柔性补贴,最多享受三年。

《株洲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株人才发〈2018〉2号)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谈青28681080

22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王玉28681601

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3日内作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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