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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10/17 10:47:36 浏览:301

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本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本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定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本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本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11、决定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代表本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亦可通过会议决议委员联签方式直接作出决议。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受赠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获赠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若有);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四条本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本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本持股计划承担。

(四)本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和资金解决方案。

第四章本持股计划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七条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四)本持股计划获赠标的股票后,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如有),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后的现金资产根据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持有人,直至本持股计划终止。

第十八条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九条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个人受赠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的,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四)本持股计划经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最终不符合获赠实际控制人赠与股票条件时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已不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资格,将退出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持有人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该部分股票权益由俞其兵先生享有:

1、持有人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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