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株洲市物价局就《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召集座谈会。征求意见内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和最高收费标准等。
《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停车场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与会者建议,市民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还需进一步细化。
公立医院停车位“足够周转”怎么界定?
《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提出“公立医院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办理业务或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够周转(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
“如何界定公立医院的停车位足够周转?”株洲市卫生局的代表昨日在座谈会上提出自己的看法。“能否明确正常周转比例?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的优惠比例应该要明确。”
株洲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科科长汤国奇表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制定的出发点,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就医停车需要”,等收费标准出台后,各家医院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明确同一车辆多次出入实行优惠的幅度。
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收费能否设定一个上限?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针对某些小区出现的超高停车费现象,有代表提出“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能否设定一个上限?”
汤国奇介绍,新修订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全由各个住宅小区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来定,物价部门不会参与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只能在特定时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比如冰灾期间对有些蔬菜进行限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