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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6 19:34:19 浏览:1228

来源时间为:2023-1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理50以上,园区盘活低效土地达到审定总面积的60,2019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闲置土地和园区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因政府各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三)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闲置土地、园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科学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分类处置原则。综合考虑土地供需情况、城镇改造计划,区分情况、一地一策、分类处理,保证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有序推进。

(五)市场运作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三、实施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调查处置范围为各县市区区域内。闲置土地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动工面积为用地面积,并非建筑面积。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低效用地调查再开发利用范围为各开发园区内。低效工业用地是指现状土地的开发利用、投入产出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产业类型、生产收入状况等未达到约定条件,仍有较大调整利用空间的非闲置工业用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已建成并投产,但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绿地率低于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以下简称开发不达标土地;

2.动工开发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款和应缴纳税费)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或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半年以上的,以下简称开发未完成土地;

3.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全市控制标准值、达不到合同(协议)约定值70%的,亩产税收达不到入园项目控制标准的(以下简称“产出利用效率低土地”)。投资强度参照《株洲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5)》,国家级园区入园项目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省级及以下园区(工业集中区域)入园项目年上缴税收不低于7万元/亩,合同未按约定的国家标准执行;

4.相关规定认为属于低效利用的其他情形,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指没有按照出让合同、项目入园或项目合作等协议约定条件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情形的(以下简称“其他改变用途土地”)。

四、实施步骤

(一)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步骤

1.清理调查阶段(2018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采取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台账。

2.分类处置阶段(2018年12月30日前)。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市征拆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责任人,倒排时间表,按期完成征迁任务,消除闲置;因规划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规划局牵头,在规定期限内出台详细的规划方案,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对于因融资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对于历史遗留的闲置用地,因矛盾较多,问题复杂,报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逐项逐宗研究前,各县市区要对每一宗历史遗留闲置土地拟定处置方案,上报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确定处置时间,逐宗处置到位,2018年12月30日之前要处理50以上,没有处理完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处置到位。对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县市区要对每一宗地进行调查,分类进行甄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执行,2019年12月底以前要全部处置到位。

3.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上报年度清理处置工作总结。协调小组将于2019年12月上中旬组织检查组对各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总结全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

(二)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为主体开展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工作,全面摸清低效工业用地现状和开发潜力,划定拟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范围,形成各地块的调查表。

2.审核认定建库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对每宗地进行审核认定,将认定的结果报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再统一报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审定后的低效工业用地,将宗地信息标在现状图上,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数据库。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至企业,企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盘活意见。

3.制定再开发实施方案阶段(2018年12月30日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结合土地供需情况,结合我市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区分情况、分类处置,逐宗地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再开发方案需取得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环保、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明确改造开发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低效用地分类处置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2月30日底)。各县市区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再开发方案实施,规范运作,切合实际,力争处置一批、盘活一批低效工业用地。

五、分类处置

(一)因毛地出让,拆迁未完成导致的闲置土地

如土地受让人落实了项目和资金,并且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则与市拆迁办等相关部门联系,制定拆迁计划,限期完成拆迁工作,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如土地受让人缺乏项目或资金,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建设,则与受让人协议有偿收回,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如受让人不同意协议收回,则可依据合同约定,由市政府进行有偿收回。

(二)因规划调整导致的闲置土地

如土地受让人落实了项目和资金,并且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则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置,一是与规划部门协调联系,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二是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如缺乏项目或资金,或土地受让人无意愿继续开发建设,则可以与受让人协议有偿收回,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如受让人不同意协议收回,则依据合同约定,由市政府进行有偿收回。

(三)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如土地受让人落实了项目和资金,并且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的,采取延期处置方式。具体操作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土地受让人缺乏项目或资金,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建设,则采取限期动工的处置方式,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用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闲置土地属于园区的项目,需重新签订入园协议。

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属于园区的项目,由园区收回,用于引进新的项目,促进园区发展。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的闲置用地

因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矛盾较多,问题复杂,从国土、规划、财政、发改、法制办、公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小组,将闲置土地分类逐项逐宗研究,与受让人逐一谈判,提出处理意见报土委会审定后执行。

(五)属于开发不达标类型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以合作等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以达到约定条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取合作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的,必须书面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取得同意。

2.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继续开发又无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合作开发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优先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3.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整改措施,一年内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由规划部门对其规划指标不达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约定条件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管委会可依据签订的招商引资等相关协议或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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