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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监局责任清单(4)

发布日期:2016/2/25 3:34:57 浏览:727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执法检查,年度执法计划执法检查;2、专项检查;3、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局非煤矿山科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按照执法计划定期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督察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2、针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可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2、对已取证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县市区局非煤矿山监管股室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监管工作;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政府或企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政府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监督检查计划、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现场交办或下整改、处理结果、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依法行政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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