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株洲 > 下设单位 >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6 0:05:37 浏览:1099

来源时间为:2023-04-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管理

3.1信息报告

3.2信息发布

4.灾害预警响应

4.1预警信息

4.2启动条件

4.3启动程序

4.4预警响应措施

4.5预警响应终止

5.市级应急响应

5.1IV级响应

5.2III级响应

5.3II级响应

5.4I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保障

7.5人力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株洲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新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株洲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减灾委

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市的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市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

2.2.2市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引导舆论客观报道;将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农委:负责农业自然灾害情况的调查、统计,帮助、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制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防范森林火灾,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以及灾后所需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

市水务局:掌握汛情、旱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的治病防病工作,搞好灾区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辅导工作。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监测及按上级的指令实施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市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开展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文体广新局: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指导分析灾害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检测认定救灾物资报废标准,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和重建选址。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株洲军分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武警支队:根据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慈善总会: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心理援助队对受灾地区特定个体开展心理疏导及心理健康咨询;必要时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呼吁国内、国际援助;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株洲火车站: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3.灾情信息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信息报告

3.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对干旱灾害,受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3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0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灾害预警响应

4.1预警信息

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4.2启动条件

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3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省民政厅、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4.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市减

[1] [2] [3]  下一页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