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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白名单”企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8/29 18:57:54 浏览:2693

来源时间为:2020-05-07

株洲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白名单”企业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保监分局决定建立株洲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白名单”)。

第二条“白名单”企业是指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保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经有关部门推荐并审核,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主要为金融机构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按照国家划型标准执行。

第三条“白名单”企业应在株洲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主要来源为:

(一)市直部门筛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四板”股改板挂牌企业等。

(二)县(市)区政府或金融机构推荐。

第四条对以下类型企业不予准入: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

(二)正常持续经营年限少于2年(含本数)的企业(产业转移、异地搬迁的除外);

(三)2018年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或2018年税收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具体措施:

(一)分类给予信贷支持。一是对2019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白名单”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2020年株洲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业务名单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审批流程。二是对2019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白名单”企业,新申请的5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下浮支持,按不高于1.5的费率执行。三是对抵押物不足和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的“白名单”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统一研究支持。四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列入专项再贷款白名单企业和市级重点支持企业确定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文件要求,优先推荐纳入省级信贷风险补偿范围。

(二)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各银行机构要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信贷资源、利率定价、服务效率等方面对“白名单”企业给予优先支持。落实主办行责任,以基本户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主体行,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白名单”企业提出的金融需求采取首问负责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采取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三)优先展期续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白名单”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各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提前做好安排,要至少在到期前主动对接展期或续保续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白名单”企业,应视情况与其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不下调其信用等级。

(四)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由市金控集团实施,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白名单”企业续贷提供过桥支持,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利息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6月30日前到期的“白名单”企业存量贷款办理续贷或展期的,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予以适当下浮;对6月30日前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对“白名单”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性资金困难的,在6月30日前提出续保的,予以支持且不新增反担保条件,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

(五)提升对接服务层次。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保监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将“白名单”企业及时提供到银行机构和株洲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促推精准快速对接,并组织开展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域的专场银企对接活动。

(六)加强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优先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重点项目计划、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对各银行机构办理的“白名单”企业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和株洲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开展金融支持“白名单”企业督查评价考核,银行机构完成情况直接与货币政策、监管政策、财政支持政策挂钩。

第六条“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首次名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保监分局以及市直部门按照准入标准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后期可由县(市)区政府或金融机构推荐到市政府金融办,再报市政府同意补入。凡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取消政策优惠。

第七条本次“白名单”制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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