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保险公司不需要直接赔偿杨女士,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另案解决。
一审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认为,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的违约损失应当考虑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杨女士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存在不当。杨女士忽视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因摔伤造成的全部损失除了一审时认定的12.5万余元外,还包括在泰国治疗期间旅行社垫付的3.5万元,共计16万元。旅行社应当赔偿的违约损失为总损失的50共8万元,抵减其已付的3.5万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还需赔偿杨女士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