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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三湘行】株洲依法判决“民告官”案-株洲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16/1/7 19:06:44 浏览:535

2015年5月27日,株洲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胡某等四上诉人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四案,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瑜(中)出庭应诉。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王敏湖南株洲报道
“明明是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的重伤,劳动局却不予工伤认定。”为此,宁乡市民张先生将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张先生又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这场“民告官”胜诉。
2015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905件,较去年增长一倍,以土地行政管理、房屋增收、行政拆违三类案件居多。行政机关败诉案件56件,败诉率6.19。民告官案件变得不再罕见,但胜诉却仍旧不常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罗颖红认为,政府的败诉率低一方面说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意识和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与法院协调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有关,经法院协调,一部分案件原告主动撤诉或在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撤诉;同时,也存在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
依法判决“民告官”案政府不可“任性”执法
2013年1月20日,张先生在工地做工时,因劝阻打架纠纷中的工友不慎摔成重伤,于是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和工伤认定。
劳动仲裁确认了张先生与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先生受伤既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构成工伤,对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
张先生不服该决定,遂向当地法院起诉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重新认定工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后,张先生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
“张某前去劝架,是为了不影响包括张某本人在内的各自工作的正常进行,他因此受伤显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社会保险部门未认定为工伤与司法解释精神不符。”罗颖红表示,将张某的劝架受伤认定为工伤,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也体现了以德治国的治国主张。
民告官不再不见官
以往的“民告官”案鲜见官员出庭,一般都是代理律师应诉。
今年5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株洲正式实施。新法不仅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解决了民告官“立案难”问题,同时,新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
“5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否则将追究行政责任。”罗颖红介绍,新法实施以来,株洲两级法院行政诉讼收案54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6.0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应诉190件,占比34.67。
新法实施后不久,株洲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市民谭松林诉茶陵县房产局行政不作为,该房产局副局长胡智出庭应诉。
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对赔偿部分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向。这位参与庭审的副局长表示有压力,但也认为很有必要,“这是司法的进步。”
罗颖红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之上直接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对其不明之处作出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重视,并虚心改正,可以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并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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