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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5 15:24:49 浏览:842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3.2.4I级响应

3.2.4.1I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务院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3.2.4.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I级响应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3.3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指挥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地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治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后无大疫。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急救中心(站)接到突发事件(IV级以上)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7后期处理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用,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制订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经费,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平战结合,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4.4血液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发动和志愿者招募工作。市中心血站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满足我市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血液供应。

4.5其他保障

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

5.3奖惩和责任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中心血站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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