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株洲 > 下设单位 > 正文

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10/20 2:06:47 浏览:508

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株科发〔2016〕63号发表日期:2016-9-2316:47:37阅读数:678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满足全市科技创新需求,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的若干意见》(株政办发〔2016〕14号)和《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株科发〔2016〕10号),现将《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3日

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

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根据《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株科发〔2016〕10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纳入株洲市科技创新专项,列入年度预算,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和后补助”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营,具体开展对仪器管理单位的协调、开放共享服务绩效的评价及补助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服务补助主要针对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签约入网单位开展的社会化服务的资助。

第五条入网单位申报服务补助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株高校、科研院所或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2.拥有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资质和开放共享服务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共享服务联络人,积极参与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营。

3.入网的科研仪器设施运转正常,拥有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服务能力,能够有效响应用户需求。

第三章服务评价及补助

第六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仪器管理单位根据年度通知要求,提交《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及与之相关的附件材料等。

第八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各仪器管理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根据《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标准》(附件2),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共享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价。

第九条根据评估评价结果和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市科技局确定各申报单位拟补助经费,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家的服务后补助。

第四章责任

第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服务补助经费的机构,将列入市科技局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并追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获得补助经费的仪器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参考资料: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株洲市教育投资集团、株洲市今添投资开发、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株洲市质监局、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