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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材料“保密”株洲市民状告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6/11/20 13:06:44 浏览:439

红网株洲5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王兴夏)想参与竞买一处房产的株洲市民,认为拍卖公司没有发布拍卖公告,转而向株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拍卖行为涉嫌违法,而工商部门在当事人要求公开拍卖公司备案内容时,答复备案材料有保密内容,不予公开。就此,两当事人向株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株洲县工商局公开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内容。

5月5日,株洲县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这也是株洲市首起要求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株洲县药监局办公大楼前3次拍卖流产后,2009年10月16日,刘辉汉和苏飞定通过电话,向株洲诚信拍卖公司询问有关原株洲县药监局办公大楼拍卖的相关情况,想参与第4次拍卖活动。依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应该在拍卖日7天前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拍卖信息,载明应当告知的事项,拍卖日前两日公示拍卖标的。刘辉汉说:“10月28日进行了第4次拍卖,拍卖公司没有发布这次拍卖公告,因此我们未能参与此次拍卖活动。”刘辉汉和苏飞定认为这次拍卖行为涉嫌违法,遂于2009年11月23日向株洲县工商局进行了举报,株洲县工商局则答复拍卖公司“没有违法行为”。

今年2月5日,刘辉汉和苏飞定再次要求株洲县工商局立案查处这次拍卖行为,但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刘辉汉和苏飞定两人开始自己搜集拍卖公司这次拍卖活动的相关证据,并于今年4月15日向株洲县工商局提出了公开这次拍卖信息的要求。

株洲县工商局于4月26日作出答复,因涉及报送的备案材料有保密的内容,该局对株洲诚信拍卖有限公司4次拍卖株洲县药监局原办公楼的备案内容,不给予公开。

刘辉汉和苏飞定则认为,他们申请公开的拍卖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株洲县工商局是为了隐瞒其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不予向我们公开所申请的信息,侵犯了我们为自身维权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一种渎职行为。”因此,两人已向株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株洲县工商局公开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内容。

《拍卖材料“保密”株洲市民状告工商局》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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