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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6 19:34:19 浏览:1229

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达到限期整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整改并达到约定条件的事项。

(六)属于开发未完成类型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等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必须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行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书面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取得同意。

2.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开发又无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对其工业用地、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到位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土地储备机构对该宗土地进行收储,并按新的用途和要求重新供地。

3.未完成建设部分,可分割转让给园区(根据入园时实际支付土地价),由园区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或另行招商。

4.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整改措施,一年内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按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约定条件的规定追缴违约金。

(七)属于产出利用效率低类型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自身改善经营状况而又闲置厂房的,应书面承诺尽快(约定时间)出租闲置厂房,同时可以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可支持、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引进其他企业作为承租方租用厂房,并签订协议。

2.因产业结构调整原因,土地使用权人有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使用土地应符合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受让方必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经批准转让土地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土地使用权人不增加用地面积、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追加投资,将腾出的土地扩大再生产用于本单位新建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厂房可安排自身新投入项目或直接对外出租厂房,也可以引入产业园区类的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企业合作开发。

4.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优先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八)属于其他改变用途类型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可引进其他企业作为承租方租用厂房,有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使用土地应符合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受让方必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经批准转让土地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再从事工业生产,又无引进其他工业项目投资开发的,可由所在园区收购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国土、规划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九)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鼓励措施

鼓励拥有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积极实施土地再开发。在符合法律和市场配置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配套投入、引导和扶持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再开发,逐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凡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低效用地认定意见并被列入全市低效用地监控目录的用地单位,依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土地再开发鼓励政策。

1.在低效用地处置中,土地使用权人主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收购,并将其土地纳入了土地储备的,可以申请适当减轻或免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开发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

2.通过合作方式引入投资或引进同类型新工业企业共同开发提高开发强度达到约定条件要求的,可以申请适当减轻或免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开发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

3.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原有用地内部布局,自身追加投资规模,在原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加层)厂房,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的,可以申请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4.鼓励低效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招商,对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何剑波任组长,副市长谭可敏、何朝晖任副组长,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决定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园区是本辖区内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调查摸底、认定上报工作;根据确定的实施计划,分别逐地块提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和编制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方案;负责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涉及的土地收储相关工作;园区每年对本区低效工业用地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在年度进行自查,向协调小组提交报告。

2.市规划局负责低效工业用地项目的规划审查,负责再开发利用方案规划审查,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规划许可。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前期调查、认定建立数据库,将专项规划上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协调小组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报批及转让、供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有关宗地的审批资料和发证资料,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4.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及再开发利用方案共同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立项、行政审批手续。

5.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指导,协助起诉执行。

6.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统筹再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实行奖励。

7.市公安局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违法案件的侦查,维护安全保障工作。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重大事项,由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专题会议协调。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落实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部门服务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从源头上消除因政府拆迁和规划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一是土地开发利用要进一步做到规划先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来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因规划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二是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避免因征拆未完成造成闲置土地。三是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特别是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确保处置到位。四是要加强日常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督。

规范项目准入及供地审批,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落实《株洲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5)》。各园区管委会每年开展一次土地利用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不按约定条件开发利用、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空闲低效用地进行分类登记统计,由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统一按程序报审认定,报协调小组认定后再按本实施方案进行分类处置。

低效用地被依法收回后,原则上只能用于开发园区安排新引进的工业项目。

凡存在低效用地而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又不申报并督促整改的,原则上不再向该园区安排工业用地以外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凡在该类园区中存在低效用地而又不主动整改的用地单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对其用地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并对新申请用地进行限制和约束。对认定为低效、闲置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限制其不得参与全市范围内土地竞买。

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限期届满时,应由开发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经信、国土、财政、住建、环保、税务等部门一起,对土地再开发的实施状况进行查验并作出结论。

(五)强化考核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职责,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对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清查、处置措施落实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此次专项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清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示。

年底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力、影响效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格问责并扣减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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