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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2)

发布日期:2016/7/16 3:32:54 浏览:626

第七条经理人员选(解)聘及业绩与薪酬考核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解)聘情况、人才培养及后备人选情况;对经理层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及其实际效果;对经理层的年度总体评价,以及对经理人员年度考核及薪酬兑现情况等。

第八条董事会下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保障措施及重点工作,董事会的工作计划,经理层的主要经营指标等。

第九条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会报告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公司章程约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年度工作报告编报及审议

第十条年度工作报告要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突出年度重点、简明扼要,且只报告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上年度董事会的工作。非首次报告且与上年度没有变化的、未授予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事项经说明后可省略。

第十一条年度工作报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正式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报告应附有董事会做出该报告的决议、解释性说明、主要财务报表等资料,其中财务数据须经按规定聘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三条董事会及董事应保证年度工作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做出声明。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对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科收到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后,负责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工作报告按照科室职责分送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进行审议,各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反馈给监事会工作科。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由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市国资委或其他股东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科对各科室提出的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报委行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再反馈给企业董事会,并抄送市国资委相关科室。

第十七条企业董事会接到审议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附件: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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