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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最新2016株洲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6/8/28 7:53:11 浏览:513

社保缴费是当下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以下由小编为您整理关于2016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及社保缴费基数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文章原标题:2016年株洲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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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最新

1月4日,湖南省人社厅发布通告称,由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5年初发布,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湖南今年社保缴费基数暂定为4025元。有预缴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个缴人员)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

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

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元/月封顶、24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已纳入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可暂缓缴费。

转出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均养老金(165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有预缴的个缴人员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

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5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2015年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0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不再调整、结算。

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5年度基准值或2015年度全省月人均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4025元是怎么定下来的?

此前,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658元。根据惯例,社保缴费暂定基数以上年度社平工资10的增幅确定,即3658×110=4023.8,取整为4025元。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如果他们按高档缴费,每月需缴4025元×20即805元,全年总额为9660元,如果按低档缴费,每月缴费2415×20即483元,全年5796元。

社保缴费,单位和个人各多少?

根据目前湖南实施的社保缴纳标准: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0,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2,外加90块钱/年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左右,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按照行业分工浮动,如:工矿企业工伤风险高,缴费费率相应较高)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7,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0 8 2 0.5 0.7=31.2。

你每个月为自己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

8 2 1=11。

两者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

2016株洲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2015年湖南省株洲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及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二、五级、六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四、工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六、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016年株洲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最新2016株洲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相关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条例2016、2016年工伤保险、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2016公积金缴费基数、2016社保缴费基数、2016年医保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上海缴费基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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