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株洲 > 下设单位 > 正文

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2)

发布日期:2016/9/7 7:48:47 浏览:598

第三章督察方式

第十条改革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书面(网上)督察与实地督察、面上督察与点上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内部评估与第三方评估、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根据市委深改组的安排部署,以市委改革办、改革专项小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改革牵头部门为主体,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改革督察,根据改革督察的主题内容,可适当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普通群众、利益相关群体、新闻媒体和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参与改革督察。

第十二条委托督察和配合督察。根据需要,市委改革办可委托有关改革督察主体就某一领域或某个县市区进行改革专题督察,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对有关改革事项进行独立、专业评估,作为改革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按照上级改革督察方案要求,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我市的改革督察。

第四章督察程序

第十三条改革督察基本程序:

(一)拟定方案。对改革事项排队梳理,适时拟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

(二)自查自评。被督察单位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根据自查自评报告,视情况开展网上、书面或实地督察。一般性督察事项,可利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调度或者采取书面督察。重要督察事项,开展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多种方式在内的实地督察。

(四)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五)报告报备。县市区深改组部署开展的改革督察,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应当报市委改革办备案。改革专项小组在开展改革督察前应当与市委改革办沟通,形成的督察报告报市委深改组,并报市委改革办备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委深改组的统筹安排开展改革督察,形成的督察报告报市委深改组,并报市委改革办备案;改革牵头部门形成的督察报告报所属的改革专项小组,并报市委改革办备案。

第五章督察要求

第十四条督察本着添压力不添麻烦的原则,遵循以下规范,减少繁文缛节:

(一)规范材料准备。督察尽量采用问答式或表格式,文字材料要直截了当、简单明快,不转弯抹角,不做花样文章。

(二)规范督察陪同。不搞层层陪同,除非特殊需要,一般仅需具体责任人、经办人到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不必出席。

(三)规范督察标准。督察中要直奔主题、直面问题、直击要害、直言建议,做到聚焦、聚神、聚力。

(四)规范督察反馈。反馈程序应尽量简化,一般只作书面反馈;问题比较普遍的,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集体反馈;问题特别突出的,约谈反馈或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督察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四级提醒。实行四级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重大改革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省市领导批示的改革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改革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和单位,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单位,由市委改革办报请市委深改组领导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督察通报。督察报告经市委深改组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市委改革办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改革牵头部门的督察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由所属改革专项小组视情况下发督办函。

第十七条纳入考核。全面深化改革年度历次督察通报直接作为年度改革事项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激励机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在改革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改革办拟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以下六种情形,按照程序报批后,交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庸政怠政懒政导致决策失误,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导致改革进程严重受阻的;

(三)因重视不够、贯彻乏力,导致改革明显滞后的;

(四)打着改革旗号谋取私利,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改革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

(六)经督察督办后,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八章督察纪律

第二十条督察对象要积极配合督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者干扰督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督察组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不影响、不干扰地方和部门工作。督察期间要严格食宿标准,一律不接受宴请,全程禁酒。

第九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探索建立改革督察专员制度和督察专员库,选聘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改革督察专员,参加改革督察行动,实行一次一选派。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改革督察干部的培训,提高改革督察干部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改革督察干部队伍。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各专项小组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改革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改革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2)》相关参考资料:
全面深化改革会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公司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全面深化改革的挑战、全面深化改革 纪实、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解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