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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9/14 1:23:12 浏览:1156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不超过50元/生.期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县市区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向学生收取。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住宿费按发改、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3、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伙食费管理按株价费〔2013〕147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市城区直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学生伙食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餐早餐不超过5元,中、晚餐不超过10元。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按附件《2016年秋季株洲市职业高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1、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多校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二是高中教育阶段。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乱收费。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2、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投保的学生,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3、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9号)精神,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重申民办学校收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以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效用为主,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4、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地应按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逐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行为。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5、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评议推荐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株教函〔2015〕85号)、《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及规范教材、教辅征订工作要求的通知》(株教函〔2016〕100号)文件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坚决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6、加大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力度。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各地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7、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2、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督查,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管办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2016年秋季株洲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关于2016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株洲市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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