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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3 21:53:42 浏览:689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


2.负责中央在株单位、省属在株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处置和土地登记。


(三)加强的职责


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开发利用标准和调查评价技术规程;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查处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负责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并审核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开发整治和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市区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指导和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和市区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并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七)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的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管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执行上级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负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负责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及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和保护地;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和旅游地质的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和实施市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统一汇交和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优,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监管地图编制、地图市场;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管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


(十四)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内外衔接、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公文办理、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承担全局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类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与反馈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文书起草、综合统计、资料信息提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承担局重大事项督查督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会务、接待工作;承担全局和指导全市系统宣传工作,承担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担网络舆情的搜集和处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机关文化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承担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科技的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承担局系统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党组议定事项;承担局系统共青团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承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工作;参与对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或离任审计的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或参与拟定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综合协调、咨询和解释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国土资源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


(五)信访科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承担局领导接待上访群众的服务工作;承办中央、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拟定重大信访案件应对方案;承担局系统信访维稳及指导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的工作。


(六)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措施;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拟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核工作;参与城镇规划的审核工作。


(七)耕地保护科


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目标管理工作,拟订耕地保护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和项目立项、审核、报备、占补项目挂钩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查及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承担全市本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工作;承担未利用土地开发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设用地科


承担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具体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的审批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和参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参与划拨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大中型项目征地事宜。


(九)权籍科


组织实施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大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指导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市区土地确权及土地权利收回、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和遗失登报公告的工作;承担建设土地地籍审查工作。


(十)土地利用科


承担与有偿使用供地相关的土地供应、土地资产经营、土地招商推介、土地价格、土地交易管理、土地利用评价等业务的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供后监管工作;承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与实施;承担市本级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会前组织准备和土地出让方案的拟定、送审工作;承担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送审工作;按上级部门批复,承办部属、省属在株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市本级经营性土地对外招商推介的组织和拟签订的土地招商方案初审工作;承担市本级土地价格管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的制定与运用工作;审查土地开发利用相关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株洲市区域及开发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考(核)评工作,市本级耕地质量年度评价与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节约集约用地;承担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的审查工作,承担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项目审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的拟定、送审工作;承担市本级出让地块年度供地率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出让土地的数据统计、汇总工作;会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做好出让土地批后监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联系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与土地出让相关的业务工作。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拟定全市采矿权出让计划和方案;承担全市范围内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监督管理“三率”(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考核工作。


(十二)地矿科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及计划;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组织编制探矿权出让计划、方案,组织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出让;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拟定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承担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外勘查开采行为的工作;承担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


(十三)地质环境科


参与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承担全市城市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开发管理的工作;承担地热水、矿泉水的质量监管的开发环境的保护工作。


(十四)测绘行业管理科(对外称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拟定全市测绘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全市测绘资质申报、年度注册和复审换证的初审工作;承担地图编制、审核管理工作;保护管理测量标志;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株测绘;组织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管理考核和测绘评优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基础测绘科


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承担建立和使用测绘基准的统一监管工作;承担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使用安全保密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公开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维护工作。


(十六)不动产登记科


拟订和实施全市不动产登记具体细则、制度及流程。整合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不动产信息化建设。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及共享;承担市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工作;承担涉及不动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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