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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31 11:12:19 浏览:993

来源时间为:2022-11-23

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项目(如人防工程),按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下达、会同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规模调整审批、项目概算备案及调整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稽察、代建管理、招投标核准、项目后评价、重点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编制(包括对未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出具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含项目招标控制价上限值评审)、结算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负责较大、重大变更的造价审查,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监督管理。

(三)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律监督。

(四)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审计监督。

(五)监察、规划、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卫计委、民政、房产、水务、人防、安监、消防、国资委、经金办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后评价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

(三)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确定工期。

(七)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评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后评价等程序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提前谋划、分类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五年储备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以下简称“三类库”)。

“三类库”应包括入库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地址、建设投资、资金筹措方式、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九条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类库”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研究;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提出五年储备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三类库”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授权会议审定后纳入“三类库”。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结合“三类库”项目情况及年度政府投资规模,商国土、规划、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综合平衡”原则,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可行性报告已完成编制,同时以下内容已明确:建设规模及内容、用地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风险程度、投资效益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预备项目(计划推进项目)。

第十二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计划的,必须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规划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每年8月底前报政府常务会或政府授权会议批准。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年中。

第三章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统一指导、研究、审议、协调全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项)投融资工作,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投融资工作部署。市投委会下设市投资委办公室和市融资委办公室作为市投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初提出“三类库”建设任务,并下达给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和相关专家,每年10月底前对进入“三类库”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即时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及时纳入“三类库”管理,其中,纳入建设实施库的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需尽快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报批报建资料;12月底前,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纳入建设实施库的项目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收集各相关部门编制的市本级土地报批计划、集体土地征拆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市本级政府融资计划、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将上述八大类计划草案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三类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正和调整。

市委市政府确定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需要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即时补充纳入“三类库”管理。

第十五条市投资委办公室应收集拟上市投委会决策研究的项目,并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视项目情况可组织专家、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征求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投委会审议,其中:

(1)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或纯财政性投资不超过200万元,且不新增用地的项目,一般不需上市投委会决策研究,由投资主管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及以下,或纯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用地规模在500亩及以下的项目,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上市投委会研究决策;对前期工作相当成熟、投资额不大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可采取会批、会签的方式;

(3)总投资超过3亿元或用地规模超过500亩的项目需一并上报市土委会、规委会决策,以“三会合一”方式集中研究。市委、政府重点要求尽快开工的重大项目,可视情况采取“三会合一”方式一次研究。采取“三会合一”方式研究的项目,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商市规委会办公室、市土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上会;

(4)涉及“三重一大”项目(事项)直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具体由市政府办、市委办负责组织上会;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事项),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上会。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融资方式等的重大调整,由项目单位以调整申请报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形成书面意见,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同时征求项目分管副市长的书面意见,再报市投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涉及资源质押、政府举债、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建设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项目单位在实施前应向市融资委办公室(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融资委办公室组织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依托国家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代码管理,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一项一码,一表流转,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要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审批工作,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报建委托代办制。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信息库。在项目立项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方式赋予项目唯一编码,以该编码作为项目的“身份证号”,将项目各环节审批情况、审批结果按项目“身份证号”保存到项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为立项工可阶段(含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阶段、设计审批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验收阶段等5个阶段,每个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

(一)立项工可阶段。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联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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