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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31 11:12:19 浏览:994

算调整。审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审计工作细则。

4.对于因项目参建单位的过失或违约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5.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先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超概算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项目单位落实违规超概算资金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对概算调整的意见;

5.与概算调整相关的政府或财政、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文件、会议纪要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等;

6.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7.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已批复的概算原则只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需再次调整的,需报市投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再按程序调整。已批准对批复概算进行调整,需同步调整可研批复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同步调整可研批复。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实行审核制度。发改、财政、审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发改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一)不超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

1.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由监理、设计等单位初审后报项目单位审核批复,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2.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但未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单位送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3.因项目部分子项未实施导致减少项目建安费大于200万元(含)的(不包含在保障项目功能前提下的设计优化及采用先进技术降低造价的情形),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批复。

(二)超过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

1.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对于可以通过使用概算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2.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对于不能通过使用概算预备费解决的,需先取得项目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根据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审核批复工程变更;

3.在概算调整批复前,各相关单位不得超批复概算批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洽商签证),不得超批复概算进行工程结算,不得超批复概算拨付资金。

(三)工程变更未按以上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制条件的,由市政府明确项目建设管理主体。

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投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虽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项目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但项目单位没有建设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要实行代建制。

必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推行。

严禁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实施监理。

第三十八条允许政府投资在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经市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集中拨付制度。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在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的结算评审前,工程款累计支付最高额度为合同金额 批准变更金额的75,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审计等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工程款。

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按投资补助额核定文件予以拨付。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成后,根据《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株政办函〔2015〕68号)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组织合并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及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建设质量等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成果及时报市政府,为项目运行管理、后续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等提供参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问题重大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各部门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情况应及时报市政府。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筹备、建设管理、资产移交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资金拨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批复概算的。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疏于管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政府资金的(如项目单位竣工结算送审金额与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差距在15及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程序批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估算和概算调整的。

(四)干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六)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项目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相关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咨询、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串通进行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或未履行合同职责导致项目各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损失等),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控制好项目总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株洲高新区、株洲经开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涉及各部门相关事项,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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