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或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4.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投委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批复作为可研审批必须的前置条件。项目可研审批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模式、资金筹措、实施计划、环境影响、风险程度、投资效益等内容。
(二)规划用地阶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文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联审。
规划用地阶段为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者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阶段,包括土地勘测定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供地方案报批、建设用地批准等环节。
(三)设计审批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城管局(市灯饰管理处)、市住建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参与联审。
设计审批阶段为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至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合并审查、规划公示和联合收费、规划放线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批复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及概算相关资料(1套)及其批复文件(2份)交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执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住建局(含园林局等职能部门)等部门参与联审,邀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市防雷中心、招投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加。
施工许可阶段为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审批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预算评审、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核发《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五)合并验收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或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含园林等职能部门)、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联办。合并验收阶段为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到资产移交的审批、验收阶段。包括现场合并验收、档案验收、资产移交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投标事项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核准,不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项目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能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招投标事项的,由项目单位适时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投标报名方式、评委产生方式以及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等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原则上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网上公开报名、项目单位不派评委、不设置任何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因项目特殊情况,项目招投标需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或项目单位需派评委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策法规依据并说明理由),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合并项目评审事项,探索“多本合一”、“多评合一”新模式。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审批前置条件具备后即予批复,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委托评审应当依法签订咨询(评审)合同。咨询(评审)所需费用由委托咨询(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当在咨询(评审)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肃处理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咨询(评审)单位。项目的文件编制、评审不得由同一咨询(评审)单位承担,咨询(评审)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参股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需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且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简要方案(主要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即办理项目立项文件;对于需要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虽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实施,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简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阐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计划等)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且情况相对简单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市政、交通、水利、房建等)可实行“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
第二十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级行政区域内由本级政府投资,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或需要尽快实施否则会产生次生灾害或灾害会进一步扩大的工程,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先出具相关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相关意见加快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事后再完善相关正式审批文件。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
(三)对总投资超过200万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将项目方案、投资规模上报政府批准。
(四)项目单位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情况紧急的可签订框架合同先开始相关工作,但应当自框架合同签订后15日内签订正式合同。
(五)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或办理临时施工许可。
对于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将进一步扩大导致严重后果、需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报政府同意,可先开工,事后按照以上程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五章概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概算审批
(一)项目概算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土建费用、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项目用地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并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概算。
(三)按批复可研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的原则编制、批复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概算控制
(一)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二)项目单位对概算控制负主要责任,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依据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概算控制的相关权利义务,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加强对项目预算、概算控制的监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 基本预备费。
(三)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至少按季度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否超概或是否存在超概趋势等)。
(四)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的概算控制,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前概算调整
(一)项目开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因国家、省、市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项目概算漏项、征地拆迁费用估算误差等原因,概算不符合工程实际造价的;
3.市委市政府决策,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等予以较大调整的。
(二)项目开工前的概算调整原则
1.因征地拆迁费用概算误差需要调整批复概算、估算的,国有土地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市房产部门的核定概算为依据予以调整,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市国土部门的核定概算为依据予以调整。
2.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可以使用批复概算基本预备费解决的,可不予调整概算;
3.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使用批复概算基本预备费不能解决但可以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的预备费解决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调整书面意见,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予以概算调整;
4.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或概算调增额度不能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的预备费解决的,或概算调增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可研估算总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市投委会,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予以概算调整。
5.因本条第(一)项原因,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批复不能按批复可研估算控制,先由概算审批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投委会,再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按程序调整可研批复。
第二十八条项目开工后概算调整
(一)项目开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变更设计文件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3.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地形地貌等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4.因建设期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需要调整批复概算的。
5.市委市政府会议或采取会批、会签方式同意调整建设方案、调整批复概算的。
(二)项目开工后的概算调整原则
1.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可以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使用价差预备费)解决的,可不予调整概算;
2.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使用价差预备费)不能解决但可以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预备费解决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调整书面意见,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予以概算调整;
3.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或概算调增额度不能通过使用批复工可估算预备费解决,或概算调增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可研估算总投资的,须先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市投委会,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予以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