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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17日举行“鞭炮禁令”听证会城区或限放、禁放

发布日期:2018/1/10 8:15:30 浏览:815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塅街道办事处)、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包括栗雨街道办事处)、炎帝大道、南二环、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凌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五条监督与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违规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原标题:株洲17日举行“鞭炮禁令”听证会城区或限放、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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