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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住宿费收费上限为300元

发布日期:2016/7/11 6:55:58 浏览:562

“新学期要开学了,为让您明明白白为孩子缴费,根据株价费[2012]155号文件规定,现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制成《2012年秋季株洲市义务教育学生缴费明白卡》发到您手中,您有权拒绝缴纳规定以外的费用。”昨日,记者从株洲市物价局获悉,201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同时要求各个学校必须将缴费明白卡发放到每位学生家长手中,且及时变更学校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秋季收费的文件通知比以前的更加详细,对执行教育收费行为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此外,如果被乱收费,被强制买商业保险,可以拨打株洲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株洲市教育局举报电话22663748、22827710等进行投诉。读者也可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8670011。

长株潭报记者尹瑾欢通讯员钟武强株洲报道

住宿费收费上限较去年有所上涨

根据株洲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外,不得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其中,住宿费按物价部门依据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核定标准收取;农村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城区学校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校服费。小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5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中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6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80元。

除此之外,还将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记者对比去年的收费标准发现,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的住宿费收费上限均为300元,较去年有所上涨,去年的收费上限分别为200元和150元。

多项服务性收费采取学生自愿原则

按照最新下发的《关于201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规定,除义务教育阶段有明细管理要求之外,普通高中也必须按规定收取学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划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通知》还规定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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