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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7/12 18:12:57 浏览:718

来源时间为:2022-10-30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疫情防控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备。外省来株、返株人员和本省有疫情市州来株、返株人员未按规定报备。

二、违规售药、接诊。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

三、拒不落实防疫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室内密闭场所,经劝导,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实扫码、亮码及行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

四、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五、不按规定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措施。不按规定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措施,或在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等。

六、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经营主体、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通风消毒等,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或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七、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或健康码、行程码。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等方式隐瞒行程、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违规聚集。

八、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

九、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

十、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30日

来源:红网

作者:株洲市公安局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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