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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攸县要求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发布日期:2016/7/5 7:28:31 浏览:609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省人民政府于6月25日出台了《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十条禁令”,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各县直机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护航打造攸县发展升级版。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省“十条禁令”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自查自纠、自我整改情况于2013年9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县优化办。

二、 各级各部门要把“十条禁令”所列事项增加到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制度”中并予以重新公布。公开内容与方式一并报县优化办。

三、 县电视台、县红网等媒体要大力宣传“十条禁令”,并开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网络受理平台和举报电话。

四、 各职能单位要在显要位置公示审批事项及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结时间,实行承诺限时办结,逾期视为默认许可。

五、 县物价部门要督促各职能单位在显要位置公示各项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统一制订涉企收费价目手册发放到全县各企业。

六、 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严格社团组织登记,坚决杜绝和减少收费性社团组织的设立,严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强行收取会费,严禁各单位为企业制定中介服务。

七、 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环境的整治力度,依法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重点项目施工环境的行为。

八、 定期召开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及时解决问题。

九、 继续完善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联系企业的县级领导、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深入企业一线为企业排忧解难。

十、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十条禁令”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明察暗访,通报典型案例,及时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人和事。

【新闻链接】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三、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四、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六、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七、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九、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

十、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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