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市规划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联系方式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办公室;法规信访科
22668833;22668812
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总规划师办公室
22668833;22668826
2
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1.组织编制、修编(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办公室;总规划师办公室
22668833;22668826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办公室;总规划师办公室
22668833;22668826
3.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办公室;总规划师办公室
22668833;22668826
4.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
总规划师办公室;村镇规划管理科;
22668826;22668891
3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包括临时)许可证》和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规划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包括临时)规划许可证
行政审批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22668853;22668822;22668821;22668832
2.负责审核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22668821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天元分局;芦淞分局;荷塘分局;石峰分局
22668710;22935868;28106508;28183077
4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负责城市规划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1.对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整改;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区执法部门处理
法规信访科;监察电话
22668870;22668875
2.组织相关行政许可听证、法律论证工作,承担规行政应诉和县(市)案件行政复议工作
法规信访科
22668812
5
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的管理
1.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
办公室;总规划师办公室
22668833;22668826
2.负责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核
城市设计管理科
22668887
6
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1.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总规划师办公室
22668826
2.参与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有关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
城市设计管理科
22668887
3.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22668822
7
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1.组织各县(市)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村镇规划管理科
22668891
2.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
村镇规划管理科
22668891
3.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村镇规划管理科
22668891
8
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1.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信息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
22668833
2.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展示工作
办公室
2266883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选址意见书核发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需发改委计划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发改委批文(除法律规定的别墅建设需要)
国土局
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批转手续、土地征用
规划局
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时需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发改委批文,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批准文件向发改委备案
国土局
划拨用地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出让地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书及其附件
规划局
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时需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发改委批文,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批准文件向发改委备案
国土局
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批转手续、土地征用。核实土地使用范围、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
规划局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
初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国土局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核发乡村规划许可
不需占用农用地的,只需国土部门用地批准。
规划局
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局
占用其他土地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划局
负责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株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案卷;2、现场勘查;3、当事人、审查人员调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由株洲市规划局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受委托机关授权管理的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分析论证、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改正措施。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查、举报、投诉、上访案件。
四、监督检查程序
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立案、作出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调查、案卷调查、相关人员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决定。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标准规范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三、有关措施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对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论证,提供《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为市规划局规划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市规划信息中心
22826236
2
日照分析
对建设项目日照进行技术分析,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书》,为市规划局规划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市规划信息中心
22826236
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为市创建交通模范城市,对建设项目出入口、停车位、内部交通组织及对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提出评价及改善意见,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
市规划信息中心
22826236
4
讲解
负责城市规划成果和发展方向的讲解
市规划展览馆
28689018
5
展览
各类公益展览和文化交流
市规划展览馆
28689018
6
会议
为各类会议提供场所和服务
市规划展览馆
28689018
7
景观规划与工程设计
风景区、涉绿、生态规划;景观风貌规划;新城镇规划;景观工程设计(居住区、景观道路、公园、广场等工程方案、扩初和施工图设计);绿线报建
市规划设计院
22872441
8
规划编制
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概念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评估与论证,城市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市规划设计院
22872420
9
市政工程设计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管线综合规划,排水专项规
市规划设计院
22872430
10
建筑工程设计
土地出让前地块研究及相关城市设计、棚户区改造前地块研究、建筑工程设计
市规划设计院
22872416
11
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工程钻探、凿井;地基基础检测
市规划设计院
28896637
12
测绘
规划类: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放线测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规划基础地理空间数据采集、规划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程类:市政道路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建筑物形变测量;基础测绘类:城市控制测量、基础比例尺地形图测量
市规划设计院
28838820
13
城市交通研究与分析
开展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编制区域交通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交通专项规划;开展区域交通改善规划与研究、交通影响评价;构建全市智能交通信息平台
市规划设计院
22872413
14
工程总承包
项目代建、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合作经营
市规划设计院
28568708
15
工程咨询
规划、市政道路、市政给排水、建筑咨询,具体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市规划设计院
2287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