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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株洲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0/14 23:04:34 浏览:603

株洲市国家税务局自2015年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纳入升级版系统管理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原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的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度营改增纳税人。

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不纳入升级版系统推行范围。

为确保升级版系统的稳妥推行,原有税控收款机用户可继续使用原税控收款机系统,但不再购置新税控收款机设备,在老税控收款机设备不能修复使用时一并纳入升级版系统管理。

二、推行计划及时间安排

因时间紧、任务重,株洲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分步集中进行。各(县、市)区集中推行计划时间安排如下表:

三、注意事项

(一)2014年10月31日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两家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纳税人既可继续选择原服务单位服务,也可自愿更换服务单位服务。纳税人自愿更换服务单位的,应与原服务单位终止服务协议,并与新服务单位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原服务单位已收取服务费的,在原服务协议期内,新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服务费。

(三)纳税人需携带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当月所有未开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企业端开票系统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

3.已开发票记账联;

4.开票电脑主机;

5.所有主分机的金税卡、税控IC卡、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混营单位应将两套设备(航信和百旺)全部携带,一次上交。

(四)在报税期内升级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和购买发票,待升级完成后,再重新购票、开票。

本公告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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