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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4/11 12:48:37 浏览:39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株洲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经与市人民检察院商定,在全市公开选任株洲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全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0名,其中:炎陵县6名,茶陵县9名,攸县9名,醴陵市10名,株洲县6名,天元区9名,荷塘区10名,芦淞区9名,石峰区9名,云龙示范区3名。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代表性,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农村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四、工作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应邀参加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考评等工作。

(三)应邀对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进行现场监督。

(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五、报名方式

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推荐,也可由公民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自荐报名。

(一)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填报以下材料:

1.《株洲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报名表(推荐)》或《株洲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报名表(自荐)》一式2份(表格可在报名现场领取或从株洲市司法局网站下载http://www。hnzzsfj。cn/);

2.近期2寸同底彩色免冠正面照2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二)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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