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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6 0:05:37 浏览:1101

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预警响应需要,适时向省民政厅、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市级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3至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0.8至1.0;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省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900户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5至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0至2.0;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房屋3000间或9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0至14;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0至3.0;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省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红十字会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万间或9000户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70万人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向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拔省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救灾有关工作;株洲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财政局、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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