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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6 0:05:37 浏览:1100

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市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市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省民政局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6.3.2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广电新闻、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市区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保障

7.4.1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保障

7.5.1加强县市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扬等工作。

7.6.2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科技保障

7.7.1加快推进市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株洲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民政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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