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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化融资机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发布日期:2017/1/9 16:20:46 浏览:581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新型城镇化建设潜力巨大,城镇化必定催生大量的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在当前宏观经济整体下行调整的大背景下,国务院43号文件对政府性债务规模进行了严格限制,株洲要大力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就要要努力构建新型城镇化多元化融资机制。一、我市创新融资机制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株洲市委、市政府坚持融资问题导向,科学研判当前形势,做出了积极的改革创新应对措施,通过积极培育金融市场,变革融资机制,畅通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株洲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力度。

(一)全面加强政银企合作。与18家商业银行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将全市重点项目目录分类整理后进行融资对接,按照项目性质、建设期限和融资成本等要求精选项目方案,选择贷款、债券、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合作,利率最高不超过7,低者优先。以增进互信为前提,政府与银行共同想办法,合力解决好项目融资中的抵押物、资本金、还本付息等问题,确保贷得到、用得出、还得起。今年,株洲抓住获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机遇,策划包装了21个整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获得农发行200亿元授信支持,2015年投放到位100亿元;南岳岭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到国开行棚改资金信贷支持30亿元;轨道交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长沙银行新设立了20亿元棚改基金并已到位12亿元,与建行设立了3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和20亿元城市发展基金,与交通银行设立了15亿元城市发展基金,创新了重点项目融资合作模式,有效突破融资瓶颈。

(二)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引进上海骏合集团,组建新的民间金融中心,帮助40多家小微实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接融资3亿元。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全市16家小贷公司和1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45亿元和提供担保54亿元。全面推动农信社改革和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工程,创新“支农”、“支小”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大力推动直接融资。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筛选100家重点企业进行上市辅导,10家企业上市,5家在新三板挂牌,23家在四板市场挂牌融资。组建5家私募股权投资类公司,积极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债券、票据、信托、基金、私募股权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2015年全市通过直接融资筹措资金264亿元,直接融资规模居全省第二。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化融资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的资金呈现出由乡村—小城市—城市—大城市的倒流状态。一方面,金融资源配置向中心城区过度集中,对农村小集镇建设和重点集镇、中心集镇及县域发展的扶持相对不足。截至2015年末,株洲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比为49.1,低于市区3.12个百分点,县域金融资源外流现象明显。另一方面,从株洲市自身来看,与发达地区乃至省内一些地市相比,吸引金融资源就地转化、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能力也有待提高。2015年,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比仅为51.2,居全省各市(州)6位,分别比长沙、湘潭及全省平均水平低36、20、156百分点,资金外流迹象明显,金融资源没有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弱化了金融对株洲市城镇化的推动作用。

(二)城镇化融资结构不完善。目前,株洲城镇化建设融资方式过于倚重传统的银行信贷手段,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仅凭信贷融资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在正式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户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灵活、交易成本较低等优势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而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方面的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同时,市政债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及PPP等新型融资模式的应用较少,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三)城镇化融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株洲城镇化融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范围狭窄,且政府投融资公司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有限,尤其对小城镇,几乎没有投资主体支撑。同时,政府融资平台是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也存在负债过分依赖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收入、与地方政府关系过于密切、投资运作不规范和不透明等问题。随着去年国务院43号文件对政府性债务规模进行了严格限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入偿还高峰期以及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日益增长,财政金融风险将逐步显露。据初步统计,2013—2015年我市政府类投融资公司在银行机构到期贷款152亿元(含国开行、信托等53亿元),进入集中到期还款阶段,有可能因土地预期收入难以实现而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给城镇化建设融资埋下了潜在的信用风险。

(四)城镇化融资相关配套不完善。目前,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中,缺乏对小城镇建设有效的信贷指导和协调,既没有农村城镇贷款的操作制度,也没有开辟农村城镇建设的专项贷款,更无支持农村城镇建设的贷款优惠政策。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土地制度改革、投资环境、司法环境、信用环境、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等改革尚未到位,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主动性不强。

三、新型城镇化多元化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融资主体多元化,破解城镇化融资瓶颈。融资主体多元化可以缓解政府资金压力,突破融资瓶颈,使城镇人民生活质量更加有保障。实施“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更多地采用企业作为融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项目建设与运营,使其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营利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外资也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融资渠道多元化,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加大财政、银行系统渠道资金投入,以保证财政投入、开发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分别在公益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中的作用。让公益性项目能容易获得政府最高等级信用担保支持,让准经营性项目在信用市场与资本市场得到增信,让经营性项目能获取各类产业基金、民间资本的青睐与投资。制定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政策。

三是融资方式多元化,增强城镇化融资可持续性。一是强化政策性金融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加强对国开行、农发行的融资对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稳定资金来源。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设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二是组织大型项目银团贷款。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允许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人提供融资,开展代理和批发性融资服务。三是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土地、林权、房权等多种权利质押方式,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对未来具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以其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必要时可以提供“过桥贷款”,以加速项目建设进程。四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利用股权、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使用稳定的特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完善融资配套措施,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一是加大城镇化融资政策制度保障。认真研究各项支持城镇化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可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新金融业务开办、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发挥财政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民间融资将更多资源投向新型城镇化。二是继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加快政府、企业、社区和个人信用建设。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分层信用体系,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多层次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设立政策性政府全资或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即银行、保险、担保、政府四方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城镇金融司法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化解债务风险。在当前经济下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金融风险。加快构建适应城镇化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城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密切关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加强对已贷贷款的管理,加强全流程防控。同时也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动向和流向,防范民间融资引发的市场风险和社会问题。

《构建多元化融资机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参考资料:
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新型城镇化 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贵州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试点、新型城镇化建设、重庆 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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