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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进货不查验火锅店被罚5000元

发布日期:2020/6/8 10:01:24 浏览:338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链条和的重要环节。但总有经营者心存侥幸,敷衍了事。近日,株洲芦淞区土锅串串店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被市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日前,市食药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的食品原材料进货单位存在多处空缺,且未能提供具体的食品检测检验报告,销售台账也不完善。根据《》的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保质期满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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