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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株洲交警权威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4 15:04:39 浏览:507

[株洲]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株洲交警权威解读

[来源:株洲晚报] 2016-03-2413:28:18

(株洲晚报记者杨凌凌通讯员彭晚华李海燕)4月1日起,公安部139号令将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市民办理车驾管业务有哪些新变化,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有什么新规定?昨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驾管负责人就此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一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新概念提出

现在正在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没有关于“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概念。而在此次修改的新规中,第十一条、十七条等多条规定都新增了关于“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内容。

据悉,现在大客车司机文化程度多为高中以下学历,缺乏安全意识,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新规在关于年龄条件的规定上,新增了“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同时,报考重点车辆类驾照,申请时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全日制驾照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这里说的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针对的是初考者,本身就有重点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要增驾的,则不需要进行全日制学习。

需要注意的是,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是指交通职业技术院校,而不是驾校这种培训机构。

解读二

放宽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

公安部139号令进一步放宽了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新规指出,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准驾车型。这意味着,单眼视力障碍也可考取驾驶证。

新规还放宽对申请人上肢条件的要求。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驾驶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残疾人考试车有条件的话可以买些辅助装置,有需要的时候安装到考试车上进行考试,也可用考生自带的车辆考试。

解读三

一天可连考科目二、科目三

记者从市驾管所获悉,按照原规定,各科目考试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路考、科目四理论考试顺序依次进行。修改后的规定,一是科目一合格后,科目二、科目三路考可同时预约,在同一天连续考试。

市驾管所所长夏坚表示,今年4月1日起,株洲的驾驶证申请人可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预约成功后可连续考试,理论上来说,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可以同一天考完。也就是说,如一次通过,考完科目一,下一次来考场你就可以领证回家了。

解读四

严格管理、杜绝“速成”驾照

从4月1日起,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证、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一次办结。

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改变,能够为很多外地驾驶员节约时间。比如你人在广州,但驾驶证是在株洲申领的,需要补换证时不需要回原籍,直接在当地的车管所就可以办理了。

新规还规定,因户籍迁移申请换证的,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取消了“县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条件的证明”。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回国后,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这意味着,仅通过短期出国旅游,即使拿到驾驶证,回国后仍要参加考试。

解读五

老龄驾驶人体检年龄调整为70周岁

此次新规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那就是驾考改革意见将老年人定期体检的年龄从60岁修改并提高到70岁。且驾驶证因为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以在补交体检证明后恢复驾驶资格。如果超过有效期一年了,就必须要考科目一恢复驾驶资格。

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老龄驾驶员,掌握信息的渠道比较狭窄,有时候可能耽误了年度体检时间,那么现在即使延期了,也可以通过体检证明,恢复原有的驾驶资格。70周岁以上的老年初学者,过了申领年龄条件,不能申领。

解读六

自学直考株洲暂时无缘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4月1日起,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株洲虽然不在试点城市之列,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列出驾考改革时间表。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届时,市民学车考试将更加便利。

解读七

实习期驾驶证记分处罚力度变动大

记者了解到,此次4月1日开始实施的139号令,将沿袭了123号令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但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

一是原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株洲交警权威解读》相关参考资料:
株洲驾考、株洲驾考中心、株洲县驾考中心、驾考 新规、驾考新规10月实施、驾考新规月日实施、驾考新规月日起实施、2016驾考新规、10月1日驾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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