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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2/2 13:14:00 浏览:343

来源时间为:2022-11-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市政府对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加工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的通告》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株洲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附件4)。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等1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布;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单位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重新公布、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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