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0月,市中院二审认为,吴某家属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赔标准和定义特征等保险条款本身并无异议,只是对吴某死亡原因有争议。吴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吴某的死亡状态系猝死,虽然满足保险合同中的“突发”情况,但不能证明吴某的死亡同时满足外来、非本意、非疾病等其他三个条件,故不构成意外伤害。
最终,法院驳回吴某家属希望获得两倍赔付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只需赔付30余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株洲晚报记者肖蓉通讯员邓画文伍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