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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荷塘区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7/2 4:42:35 浏览:436

各乡镇、街道,合泰管理办公室,荷塘月色管委会,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市直驻区各分支机构:

《荷塘区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荷塘区委办公室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荷塘区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指示要求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并依程序申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前两年度纳税平均额前15名;商贸服务业企业前两年度纳税平均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具有代表性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市级以上新引进或在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二)在荷塘区注册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积极纳税。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生产,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条申请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区优化办提出申请或由有关部门推荐;

(二)区优化办会同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报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定;

(三)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匾牌(以下简称“挂牌企业”)。

第四条对挂牌保护企业的保护政策:

(一)未经区优化办同意,每月1至20日,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市直驻区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得对挂牌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开展各种达标升级验收活动、执法检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反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刑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查办行政案件、接收群众报警求助到企业检查、查缉治安违法对象和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执法检查除外),如确需检查,必须先报区优化办审批,向企业出具经区优化办加盖公章的《检查通知书》后,方可检查,并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区优化办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

(二)不得向挂牌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收费、罚款不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

(三)不得借公务之便在挂牌企业吃、拿、卡、要和违规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索要赞助;

(四)不得强制挂牌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和订购报刊杂志(党报党刊除外);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挂牌企业干扰、阻挠施工、影响生产经营或寻衅滋事、强买强卖、强揽工程;

(六)不得强行要求挂牌企业安排家属、亲友就业;

(七)挂牌企业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办理手续或证照的,各相关部门应优先及时办理,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速三分之一完成,涉及收费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办理的,各对口业务部门必须派人协助办理,直到办结为止;

(八)公安机关对挂牌企业及周边发生的寻衅滋事、干扰阻碍项目施工、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事件要从严打击、从重从快处理,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维护好秩序;

(九)同一项目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

第五条各单位及个人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挂牌企业可向区优化办投诉或举报;由区优化办负责受理对投诉或举报的调查,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各单位主管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及刁难挂牌企业的,一律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对挂牌企业的投诉、举报,区优化办受理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挂牌企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有偷逃税费、建设期违约等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受保护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对挂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批挂牌企业的保护期为2年,期满后不再符合挂牌保护条件的企业,收回保护匾牌,不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第十条区优化办须定期开展明察暗访,调查、掌握各单位及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发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优化办负责解释。(区优化办电话:2842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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