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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山上违建冶炼厂除了判刑还有环保罚单

发布日期:2019/5/2 8:27:42 浏览:349

来源时间为:2019-04-30

白天休息,晚上灯火通明、轰隆隆响个不停,在株洲醴陵一处山地,一家冶炼厂以诡异的状态生产着。短短19天后,冶炼厂停止生产,经营者狂揽60万,也给山林留下创伤:9.6亩林地被非法占用,周围5.4亩林木枯死。

让人震惊的是,出租林地的是村组组长,之后该组长竟跑去打起了工,负责记录和维持秩序。

租地的、出钱建厂的、承包办厂的、打工的,均因犯污染环境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获刑。4月29日,株洲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向他们开出了近10万元的罚单,修复生态环境。

加工废弃电路板致周围树木枯死

严某勋通过与文某明、杨某军和杨某商量,想建冶炼厂出租给他人非法牟利。他们利用杨某为醴陵左权镇永兴村支委的便利,通过杨某与永兴村大塘组组长杨某国联系,以每年一万元租赁该组麻婆塘岭的山地。

2017年9月左右,严某勋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林地部门的手续下,由杨某出资60000元,文某明、严某勋、杨某军各出资20000元,在大塘组“麻坡塘”的山岭推土建设非法冶炼废旧电子元器件、废旧电路板的厂房。

他们明确分工:严某勋联系购买并安排人员安装窑炉、水泵、发动机等物;文某明负责管账;并聘请了大塘组组长即被告人杨某国处理工地上的一些杂事。

2017年9月底,厂房建成后,通过与被告人陈某华等人联系,被告人文某明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吨原材料(废旧电子元件、废旧电路板)收取300元费用的形式,将冶炼厂租给被告人陈某华等人冶炼危险废物。为怕出事,杨某等人预先收取了69600元租金。

醴陵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1日,经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勘验,大塘组“麻坡塘”山岭上,非法占用林地的是一个冶炼厂。

该冶炼厂非法占用林地9.6亩,冶炼厂加工废弃电路板导致周围树木全部枯死,损坏林木(未占用)面积5.4亩。同日,经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占用林地0.637公顷(9.6亩),全部为国家级公益林即防护林。

经营者19天狂揽6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承租下来后,陈某华、陈某友、叶某英共同出资27万元用于冶炼厂的经营。该冶炼厂从台州等地购进废旧电路板,通过加入无烟煤、石灰石,采用窑炉烧成液态金属铜,然后放置到专门的模具内冷却成固态铜,再销往台州等地。

陈某华负责废旧电子元件、废电路板原材料的购进和销售,并管理生产,以每吨原材料130元的费用雇佣被告人莫某刚等人进行冶炼。陈某友负责资金管理。叶某英则负责协助陈某华管理冶炼厂。

三人以5000元每月的工资聘请人员在冶炼厂从事开水泵、守夜等打杂工作。尽管明知是焚烧电子垃圾从中冶炼金属铜赚钱,莫某刚仍带领妻子及老乡等七人一同到该冶炼厂帮助焚烧废旧电子元件等,收取30000元,莫某刚及其妻子、老乡等每人分得约4000元。

作为永兴村大塘组组长杨某国对这一切是知情的,他不但不阻止,将大塘组“麻坡塘”的一块山岭租给杨军等人建设冶炼厂,甚至还给他们打起了工,以每月5000的工资受雇于杨某等人,负责冶炼厂内原材料(废旧电子元件、废旧电路板)的过磅记录及周边秩序维护。至案发,杨某国得工资收入10000元。

因焚烧的气体致周围竹子被损,陈某华通过杨某以赔钱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陈某华等人承租非法冶炼厂后,短短19天,陈某华等人焚烧废旧电子元件约二百吨,获利60万余元。

2017年10月31日,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该厂房内现场扣押废旧电子元器件、废电路板原材料3.05吨,冶炼后的炉渣64.03吨。根据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

今年2月2日,文某明、严某勋因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杨某军因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陈某华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孙某其、杨某国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宣告缓刑。同时,陈某华等9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3636元、鉴定费1万元,应急处置费6340元。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周子熙株洲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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