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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3/20 21:47:36 浏览:105

来源时间为:2024-01-14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

管理办法

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工作。

二、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滨江、滨港、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二)城区临街(路)建(构)筑物墙体、屋顶及其空间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三)路牌、公交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四)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家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三、科学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城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资源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评估确定的基准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重新委托具有专业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市场调查评估,重新确定户外广告资源基准价。

四、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条件户外广告经营权须按照基准价的标准组织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申请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后,须按有偿使用原则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能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户外广告资源收入流失。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六、本办法自2019年1月14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汇总表

附件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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