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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

发布日期:2016/10/9 7:39:03 浏览:1149

变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金融脱媒趋势的发展、的创新以及客户需求的变化等因素,农信社发展面临的挑战日趋严峻。如果不抓住机遇,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强力推进农信社的改革,农信社有可能在这一轮新的发展机遇中,丧失主动,坐失良机。

政策建议

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股份制为主导的改革方向,稳步推进产权制度市场化改革,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农信社改革的积极性,支持省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农信社改革。强化股东资质审核和持续监管,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吸纳具备较强资本实力和较高素质并以获取长期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消化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做大资产规模。对高风险农信社,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阶段性控股,引导控股股东对剩余风险做出自愿处置承诺。

二是提升法人治理效能。考虑到农信社历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可以设想分两步走:第一步,总体上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对高风险社改制为农商行的,允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提名权;第二步,所有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商行后,逐步实现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提名权,省联社不再对市、县农商行实施行业行政管理。

三是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引导具备股东代表资格的股东合法代理小股东权益,参与农村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操控。实行股东承诺制,法人股东和持股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要向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审慎分红配股、合理绩效薪酬和优先服务“三农”的承诺。

理顺省联社管理体制

深化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信社外部治理,重点就是要将省联社承担的三种职能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履行,以形成制衡机制。

一是由银监会继续强化对农信社的监管职能,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二是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履行对辖内农信社的依法管理职能,通过存款制度解决农信社风险处置问题,有利于保持农信社县(市)法人地位的独立性,消除省联社对农信社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基础,尽可能避免在省联社行政管理下无视农信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尊重农信社经营自主权的弊端。对于农信社、农商行净资产中由国家政策扶持(央票兑换和税收减免)形成的资本积累,省金融工作办代中央及省级政府持有,该部分股权可参与分红但只能留存于农商行以充实资本,没有选举权但享有否定权,这将有利于解决农商行可能偏离“三农”方向的问题。

三是由省联社专门履行对农信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发[2014]30号文件“加快推进省联社去行政化、实施企业化改革、强化服务功能”的要求,推进省联社的企业化改革,实现转型发展,建立和实施更为市场化和更具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体系,为成员行的中后台提供服务,如风险管理系统、科技信息平台、产品研发、支付结算、资金融通、人员培训等。这样,全省农联系商行体系,不再是一个行政管理体系,而是一个以业务联系和服务为纽带的行业体系。

统一商业化经营与服务“三农”的目标

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后的经营范围仍然在县域和农村,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是其比较优势,而且农信社只有坚持商业化经营,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确保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不断增长,因而农信社的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目标是有机统一的。由于农信社所肩负的支农职责,在引进投资主体时要坚持服务“三农”为主的方向不动摇,强化股东支农责任约束。对服务“三农”的对象、服务内容、市场定位要有详细的硬性规定,甚至细到禁止、授权、义务都清清楚楚。监管部门要监督农信社履行涉农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目标责任。适时建立农信社股权交易市场,淘汰与农信社利益目标不一致的股东,引入真正关心农信社经营管理长远目标的股东。

构建有利于农信社农商行发展的良好经营环境

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对农信社实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与额度;对其中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信社,应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将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情况作为批准其进入银行间市场的重要依据;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在利差补贴、营业税减免、呆账核销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财政拨付资金核销“五小”企业呆坏帐和解决政策性保值补贴利息;完善县域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农信社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优惠措施,加快创新步伐,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也是农信社继续焕发活力,保持成为地方金融重要生力军地位的突破点所在。

结语

综上所述,从我国农信社改革历史看,农信社改革一直沿着股份制的方向在进行。因而,相对于产权制度优劣的争论,如何完善现有制度下的治理结构更为重要。下一步农信社改革就是要继续按照既定股份制方向,大力推进产权改革、组织形式变革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制度。对于尚未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机构,应加快资格股转化。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要着力优化股权结构,引进优质股东和异地股东,促进解决股东行业集中、股东实力不强、股权分散的问题,打造有效法人治理的坚实基础。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在于不断否定自身和螺旋上升。深化农信社改革也要适应发展规律,一切设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满足“三农”需要。目前,在深化农信社改革的进程中,仍然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在现阶段社会经济体制下,农信社尚未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一旦放开农信社领导班子的管理,不仅农信社的风险难以把控、员工队伍积极性受到影响,关键是农信社服务“三农”的方向将会偏离。鉴于此,省联社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管人”职能的淡出要视各地情况、各基层社情况逐步淡出。随着农村金融出现实质性起色,农信社不断自我完善,一定能将农信社形式上的合作制,事实上的国有制管理的矛盾状态逐步归位为民有资本民营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农信社一定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制度。

《再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相关参考资料:
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医疗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甘肃 农村信用社、牡丹区 农村信用社、鄄城 农村信用社、单县 农村信用社、成武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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