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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5/15 15:31:54 浏览:292

来源时间为:2020-05-09

CCZR-2020-010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三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旗、国歌、国徽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贯彻实施好“三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聚合奋斗前行强大正能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建设新时代全域化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内在要求,是用法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使“三法”深入人心,早日形成“国旗鲜艳夺目、国歌吟唱自如、国徽熠熠生辉”的良好局面。

二、抓好“三法”落实

(一)重点抓好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会前学法、座谈会、专题报告会、升旗仪式、奏唱国歌等形式,围绕“三法”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了解“三法”知识,领会“三法”精神,增强“三法”意识,维护“三法”权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三法”,落实政府常务会、部门局务会等会前学法制度和机关单位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升旗仪式、入党仪式和专题讲座活动,强化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

(二)开展青少年宣传教育活动

广泛组织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学习“三法”,推进“三法”进校园。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演讲、书写板报、召开主题班会、升旗仪式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三法”,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洗礼,培养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的认同和尊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开展面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1.利用公共场所普及“三法”。在公园、汽车站、公交车站、高铁站、公路、风景名胜区等人口密集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等宣传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进行“三法”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体局)。各机关单位要在本单位窗口、社会服务大厅等场所利用显示屏、宣传栏普及“三法”知识和国旗升挂、国歌奏唱、国徽使用礼仪。

2.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典型案例的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向社会说明篡改、贬损国旗、国歌,不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定时在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特别是融媒体作用,认真履行公益普法责任,注重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三法”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浓厚的“三法”学习宣传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完善监管机制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将国旗置于显要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格的国徽;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方式。对故意以损毁、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城管部门要把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每逢重大节庆和活动,要结合市容环境卫生检查等工作,对国旗、国徽使用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制造、销售、使用国旗和国徽等问题的执法力度。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市区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送交市城管局集中统一处理。各县市回收的国旗,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三)鼓励群众举报各类违反“三法”行为。凡发现国旗、国歌、国徽使用不规范的县市区、机关单位,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拒不整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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