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株洲 > 资讯杂谈 > 正文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

发布日期:2020/9/20 7:57:10 浏览:1154

否准予许可或延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与法定时间20日相比,为企业减少时间成本。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号

劳动关系科

宁险爱28681528

24

从2020年2月起至12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梁德湘28681555彭颂28681596廖劲松28681605

25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廖劲松28681605彭颂28681596

26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彭颂28681596

27

园区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按《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株人社发〔2019〕28号,对企业人数小于2000人的,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此后每年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对企业人数大于(含)2000人的,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该政策到2019年4月30日已截止申报)

《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8号)

《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株人社[2019]28号)

养老保险科

梁德湘28681555

28

从2015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16,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

养老保险科

梁德湘28681555

上一页  [1] [2] 

最新资讯杂谈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