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杨先生到一家陵园公司卖墓地1年多,公司多次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买社保。拒绝和杨先生签合同的是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寿山庄公司”),与他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他的20多名同事。该公司以“付给他们的只是代理费,不对他们进行管理”等理由拒绝与他们签合同,“他们只是公司的代理员,而非公司员工”,故也不会给他们买保险。近日,20多人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29日上午,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
2010年,杨先生参加了株洲市人力市场的一场招聘会。会上,他来到福寿山庄公司展台前,“展台前坐了两个人。一个人说,公司要招讲师,宣讲墓地的。”进公司后,杨先生才知道,把他招进来并不是要一个讲师,“实际上就是做推销墓地的工作”。但他还是选择留了下来。“我被分到公司的销售部。当时,销售部有30多个人。我进来后,销售部经理给新进的员工做了一个星期的培训”。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如果拿不到业绩单的话,工资是很低的。根本养不活自己。”到了今年7月底,杨先生和同事向公司提出要求签合同及缴纳保险等。“但公司一直在拖。”杨先生说。
更让他们恼怒的是,“我们为他们卖了那么多的墓地。到最后,他们干脆说,我们只是业务代理员,不是公司员工,没必要帮我们缴保险。”
我们的工资是在公司财务签字领的;两个月没有单子的话,就可能被辞退。杨先生认为,上述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证明自己与公司是劳动关系,“他们讲不是,就是想撇清与我们的关系。”
公司“争取在内部解决矛盾”
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业务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肖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只是代理公司的业务,并非公司员工。从头到尾,公司都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发报酬时,他们拿的都是代理费。此外,因为不是雇用关系,我们也从未对他们进行考勤、奖罚的管理。”肖先生表示,“从他们开始做代理的第一天,我就把话讲得很清楚,他们并不是正式员工。我们这样做是合法的。”
肖先生也表示,事情并未到无法解决的地步,“他们完全没必要把事情闹到仲裁部门去。”他还表示:“我希望,双方能进一步加强沟通,争取在公司内部解决矛盾。”
律师“他们属事实劳动关系”
“这不属于代理关系”,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介绍,法律意义上的“代理”有两种类型,“但杨先生遇到的不属于‘代理’性质。”
“第一种情况出现在《民法》中。此法中,“代理”的认定是一方委托某一方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某种活动、行使某项权利,它应该是签有代理委托书和代理合同的。第二种情况是一种人事代理关系,即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再将工人派遣到某个公司。”申老师认为,上述两种认定均不适用于杨先生的情况,“他与公司应是事实劳动关系。”
何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验解释,简单说就是,员工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发了工资,能证明该人员在从事所属单位经营范围的业务,就意味着员工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种关系一达成,“单位就应该给员工买各种保险”,申验说。
遇到如此纠纷,申验建议,“他们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话,员工可向单位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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