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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发布:2015年株洲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8/20 7:53:52 浏览:542

株洲工商局公众信息网

株洲传媒网03月14日讯(记者郑炜青通讯员许辉英刘萱)昨天,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了2015年株洲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涵盖微商、汽车、家装、电器产品、旅游、游乐场所、产品促销、产品伤害等10个方面。今后,消费者在遭遇类似消费侵害时,可以以此为鉴,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1:微信集齐“赞”,领包却被拒

事件经过:

去年12月25日,曾女士反映,某服装店发布广告:只要客户将该店的开业信息链接转发到微信朋友圈,集齐38个赞,便可到店内领取一个儿童挎包。曾女士将商家的开业信息链接转发到微信朋友圈,朋友们也都帮忙点赞。然而,当曾女士给商家出示符合条件的朋友圈时,对方却说只有前50名才能领包。曾女士说,微信广告内容上并没有标明这个条件,商家在“撮人”。

处理结果:

芦淞分局建设工商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和商家,确认消费者所诉属实。但商家表示,在实体店面的广告中有说明只限前50名领取,只是微信广告中没有明确。经调解,商家按照微信广告内容赠送消费者一个儿童挎包。

案例2:新购货车证号不符,商家全额退款76000元

事件经过:

陈先生反映,去年12月1日,他在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付款76000元。去年12月3日,他发现变速箱出现质量问题,便找售后人员更换变速箱。去年12月16日,他去车管所为新车上牌,车管所检测工作人员告诉他,车辆合格证车架号与车辆本身车架号不一致,没办法上牌照。他当即找到汽车销售商要求全额退款,但被拒绝。

处理结果:

荷塘分局荷叶塘工商所接诉后,调查确认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去年12月21日,工商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新消法规定,对于消费者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询问,经营者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上述案例中,消费者的主张合理合法,商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经协调,商家做退货处理,消费者获全额退款76000元。

案例3:净水器漏水浸泡地板,商家赔偿损失35000元

事件经过:

去年10月22日,楚女士投诉称,去年6月12日,她购买了一品牌净水器和管线机4台,共计花了7700元。去年10月19日上午11时,净水器安装人员到她新家安装净水器。当晚20点30分,她发现净水器管线机漏水,浸泡大面积地板,损失严重。

处理结果:

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诉后,将投诉转到该净水器商家所在购物广场12315维权联络站,但联络站多次调解未成功。去年11月9日,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组织该购物广场代表、专柜品牌运营商、该品牌厂家代表及消费者四方,到12315指挥中心进行现场调解。最终,该净水器运营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5000元,免除剩余货款5100元,并免费更换新机一台,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4:出境旅游被拒签,10万元签证保证金“卡壳”

事件经过:

去年9月24日,钟女士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反映,她在株洲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出境旅游往返签证保证金,“8月28日我去办签证面试,但却因某种原因被拒签了。我多次找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退还签证保证金,但一个月快过去了,旅行社仍未将保证金退还”。

处理结果:

天元分局长江南路工商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工商所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8条,因无法完成面签,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无效,应当按约定协商取消。因此,旅行社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保证金10万元。去年10月,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该旅行社陆续将10万元全额退还消费者。

案例5:游乐场路面刷漆,消费者摔骨折获赔30000元

事件经过:

去年9月20日,张某与家人在株洲某大型游乐园游玩,因园区内路面刷漆,导致摔伤。当时,该游乐场(以下简称“园方”)工作人员称:“我们会负责,你自己先垫付一下医药费。”张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了。之后,张某家人再去找园方要求其承担医药费时,园方却称没有责任,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处理结果:

株洲市工商局云龙筹备组工作人员接诉后调查,发现消费者发生事故后在株洲入院治疗,有院方的诊断结果。最后,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园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30000元。

案例6:育苗基质土质量不过关,200亩秧苗未成活

事件经过:

去年8月11日,汤女士反映,她在醴陵市某农机合作社购买了450包新型育苗基质土,是由株洲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该产品育300亩秧苗,只有100亩成活,我认为基质土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她要求生物公司赔偿损失80000元。

处理结果:

醴陵市茶山工商所接诉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家中发现,汤女士家仍有20余包该种基质土未使用,产品外包装上厂名、厂址、规格、型号、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齐全。经当地农业局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所示产品成分,有几项成分含量不达标,可能致育苗不成功。去年8月18日,双方达成协议,先由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0元,并对剩余的20余包产品做退货处理,然后再由商家向厂家追偿。考虑到汤女士长期在该商家购买农机产品,经汤女士同意,将这50000元赔款作为货款冲抵。

案例7:促销商品未优惠,消费者获最低赔偿500元

事件经过:

去年6月1日,杨女士反映,她连续两天在株洲某大型超市购买促销产品,结账后发现超市没有按促销政策给予优惠,“根据商家推出的优惠政策,果冻满20元减5元,蒙牛常温牛奶满50减10元。5月31日,我在该店购买了蜡笔小新果冻20.81元,6月1日,又在该店购买蒙牛纯甄奶60元,但结账的小票上显示仍是原价,超市并未按优惠承诺给我折扣。”为此,杨女士要求超市赔偿5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处理结果:

去年6月2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为双方进行调解,商家承认消费者所诉属实。根据新消法第55条,商家应该按消费者消费金额的3倍进行赔偿,不足500元的按最低标准赔偿500元。对于消费者购买的果冻及牛奶,商家应按促销承诺分别返还现金5元和10元,同时还应给予消费者500元的最低赔偿。

案例8:液化气罐爆炸人受伤,获赔医疗费17000元

事件经过:

龙先生反映:“2月份时,我在茶陵县一家电商行购买了一瓶罐装液化气,多次使用结束后,我们总能闻到一股味道,于是我打电话给该商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没有问题,可以放心使用’。”

去年5月3日,这瓶罐装液化气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龙先生妻子受伤。去年5月4日,龙先生投诉称妻子已住院治疗,预计医疗费要用34000元,他找过商行,但商行不愿承担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

茶陵县局高陇工商所接诉后,去年5月5日,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成功。工作人员现场对液化气罐进行漏气检测试验,结果证明,液化气罐不存在漏气问题。该商行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消费者认为,他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承诺才继续使用这罐液化气,商行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去年5月11日,工商所工作人员再次调解。消费者承认,他妻子使用液化气时有个习惯,只关灶具不关气罐阀门,操作不规范,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双方一致同意各承担一半医疗费用。因事发后商行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调解当日,商行又支付消费者12000元。

案例9:装修公司“打马虎”,最终退还返修费35000元

事件经过:

去年2月11日,攸县谭先生反映,2013年,他与一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约定2013年10月完工。验收时他发现,定制木家具与电视背景墙及沙发背景墙尺寸不合套,无奈之下只好返工。为此,他多付了返修材料费、人工费等30000元,直到2014年2月才完工。入住后,谭先生发现地板不平整,地板与门套不合,衣柜设计也不合理。他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被装修公司拒绝。

处理结果:

攸县工商局城关所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工商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3月16日,工商召集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最后,该装修公司同意退返消费者问题木质衣柜、返工时收取的材料及人工费等35000元。

案例10:团购海鲜网上促销,商家侵权赔礼道歉

事件经过:

去年1月2日至1月13日,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相继接到5起消费者对某海鲜自助餐馆的投诉,均是反映该餐馆的促销活动侵权。该餐馆在一知名团购网站上开展9.9元入场用餐的优惠券促销活动,并未限定使用时间。消费者实际使用时,商家以节假日不得使用为由拒绝;有的消费者凭券消费,但餐馆却无食物提供,在餐馆现场多次发生纠纷。

处理结果:

荷塘分局荷叶塘工商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商家并到现场进行调解。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站团购时,已交付费用给网站方,获得了入场用餐优惠券,由此买卖合同成立,网站和商家应共同履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该餐馆负责人向消费者致歉,并分别与消费者重新约定凭券消费时间。

《市工商局发布:2015年株洲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相关参考资料:
2015谣言典型案例、2015年火灾事故案例、2015网络谣言案例、2015年学生溺水案例、2015传销案例、2015大学生自杀案例、2015法院十大案例、2015信用卡坐牢案例、2015网络反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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