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02-18
债券简称:
1
6
新芦淞
债券代码:
1
35367
.SH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
201
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根据《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开发行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
株洲
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开发行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
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长城
证券”)作为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开发行
券(以下简称“
16
新芦淞
”或“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召集“
16
新芦淞
”
201
9
年第
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
会议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
2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201
9
年
1
月
31
日(星期
四
)
上
午
1
0
:
00
3
。
会议召开地点:
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
1135
号新芦淞集团
3
楼会议室
4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主持人:委派的代表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会议
出席情况
本次参加“
16
新芦淞
”
201
9
年第
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为
1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
6
22
万
张,占公司本期未
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62
.
20
。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调整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
开发行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议案
》
(以下简称“议案”),同意了议案
中
提出的
延后
“
16
新芦淞”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及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
告日
,修改后募集说明书具体条款如下: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16
个交易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专区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不包含个
人投资者)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
办法公告。
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
施办法公告之日后第
3
个交易日起至本期债券第
3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6
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中,持
有
“
16
新芦淞
”
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有
1
5
名投出有效票,
其中同意该议案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1
5
名,其所持
有的债券合计
6
22
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
的
62
.
20
;反对该议案的本
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0
名,其所持有的债券为
0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00
;弃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所持有的债券合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
00
。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议案已获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
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同意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开发行券
201
9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文件和表决票
;
2
。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
《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6
新芦淞
”
201
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
的
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
(以下无)
(
本
页无,为《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
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
201
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之
签署页
)
发行人(盖章):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