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1-15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湘建会专审字(2022)01072号
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1-2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1-3
湘建会专审字(2022)01072号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编制的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飞鹿股份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飞鹿股份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飞鹿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飞鹿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经审核,我们认为,飞鹿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飞鹿股份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附件: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湖南·长沙市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截至2022年10月25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的规定,现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1号)核准,同意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41,83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499,994.9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593,907.3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906,087.61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湘建会验字(2022)01006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四三0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二、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
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备案情况环评批复情况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9,533.627,700.00株荷发改备〔2022〕44号株荷环评表〔2022〕20号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3,250.003,250.00
合计12,783.6210,95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本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9,000.00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9,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7,700.006.906.90
2补充流动资金3,250.006.906.90
合计10,950.006.906.90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3,593,907.35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中的(含增值税)人民币2,1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本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了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85,416.80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885,416.80元。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