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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1 16:12:48 浏览:378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2年11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57.40元/股为授予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1月3日

2、首次授予数量:70.5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9人

4、首次授予价格:57.4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情况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日,并同意以57.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11月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70.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1.34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07、18.38、20.02(分别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0.50万股,按照授予日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权益费用总额为5,410.1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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