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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3/4/17 12:47:21 浏览:461

来源时间为:2023-4-3

证券代码:600458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2023-019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4月3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7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有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制定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2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2.8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1,99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2.4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7.3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2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0.3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2.64。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458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2023-020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2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2.8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1,99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2.4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7.3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2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0.3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2.6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02年12月19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注册资本:人民币80,279.8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华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彭华文,董事杨治国、刘军、李略、张向阳、刘建勋,独立董事贺守华、凌志雄、张丕杰。

公司现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丁有军,监事李玉辉、张乐、胡宇新(职工代表)、杨荣华(职工代表)。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11名,分别是:总经理杨治国、副总经理刘军、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程海涛、副总经理彭海霞、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黄蕴洁、副总经理彭超义、荣继纲、侯彬彬、龚高科、董事会秘书夏智、总法律顾问熊友波。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2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8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1,99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4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7.3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2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2.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知》《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10人,占公司全部在职员工总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6,312人的3.33,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时代新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2025年3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未纳入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同时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四)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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