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网讯】电缆企业被客户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的事情屡见不鲜,有以自身资金周转不畅为由,也有以质量保证金为由的,但以“对交易毫不知情”为理由拖欠货款的公司却极为少见。前不久,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株洲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飞电缆)与众普森科技(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普森科技)之间的诉讼。
株洲众普森科技
据恒飞电缆称,双方曾在2014年9月10日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一名为裴曦的众普森科技员工作为联系人。采购合同约定,由恒飞电缆向众普森科技提供一批型号为BV10和BV6的电缆产品,价值15.88万元;众普森科技预付定金3万元,余款在货到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签订合同后,裴曦代表众普森科技以现金方式向恒飞电缆支付了定金3万元。2014年9月11日,恒飞电缆如约向众普森科技提供了一批铜塑线产品,裴曦代表众普森科技予以签收。随后,恒飞电缆又向众普森科技开具了两张价税合计金额为15.8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然而,众普森科技却一直未付清剩余货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恒飞电缆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面对恒飞电缆的控诉,众普森科技方面的解释却极具戏剧性。众普森科技表示,对此次交易毫不知情。至于恒飞电缆拿出的采购合同、销售单、定金等证据,众普森科技也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存在明显不同”“公司平时对采购的物品均由仓库主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人员办理入库检验,而恒飞电缆提供的销售单只有采购经办人的签名”“公司支付采购款均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与恒飞电缆所述的‘经办人以现金方式支付预付款3万元’的事实不符”等理由反驳,并指责恒飞电缆“对此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要其自行承担损失。
恒飞电缆的辩驳是,“合同专用章可以是一枚,也可以是多枚,即使众普森科技提供的合同专用章与采购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存在明显不同,但也不能由此断定采购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假的”。法院方面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裴曦此人确实为众普森科技的员工,并且早在该笔交易前,裴曦就曾代表众普森科技与恒飞电缆有过业务往来。
最终,法院判令众普森科技立即向恒飞电缆支付货款12.8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